電子報第七十四期(95.11.10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「討論園地」

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「權利耗盡原則要如何適用?」、「禁止真品平輸入是否合理?」、「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的內容“權利耗盡”理論是否相符?」、「「衍生著作」的著作財產權歸誰?」、「外國代標、代購是否會觸法?」、「怎樣才是真的「專屬授權」?」、「將碩博士論文上網違法嗎?」、「販售或出租電影院內側錄的影片,誰可以主張權利?」、「“exclusive license”是否完全等同我國著作權法之“專屬授權”?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

二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法國2006年新著作權法簡述

為執行歐盟2001年的著作權指令,法國極具爭議性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在2006年8月1日修正通過。這項被稱為DADVSI Act 的著作權法修正案,共計5章52條,其內容除了新增著作權之例外,同時也增訂「科技保護措施(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)」與「權利管理資訊(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)」等規定。此外,修正案也就網路非法傳輸及公務員著作進行規範。

三、著作權基本觀念

部落格與著作權

部落格(Blog)是近年最熱門的網路現象,只要會打字,不需要有高深的程式技術,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建立自己的部落格,和其他的網友分享心情故事、生活照片、影片,透過網網相聯,更擴大部落格的接觸面。建立部落格,必須要考量到著作權的議題。 一方面是要採取必要的作法,保護自己的著作權,另一方面是要有「授權利用」的觀念,不要侵害別人的著作權,以免訟累纏身。

四、認識著作權

系所如何可以取得學生作品之著作權

系所要求學生繳交作品複本,作為成果存檔,並非不合理,但其利用應尊重學生意願,亦即系所對於該作品不得任意公開使用,或授權他人利用。進一步地,由於學生就其作品,依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,享有公開發表權,學生基於某些特別理由,例如覺得作品不理想,尚待進一步修正,或作品內容涉及他人隱私,或因自己身分因素,或因其中有利用他人著作而未經授權,會希望不公開作品,若學生特別要求不公開,系所不得逕予公開,包括不得對其他學生或教授公開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政府網站內的東西是不是可以自由利用?

政府所完成的著作,雖是來自於人民的納稅,但並不是所有的人,都會利用到政府著作。若政府著作是完全可以自由利用,結果將是只有讓少數需要利用的人得到免費利用的好處,對一般人並沒有利益。若使用政府著作要經授權付費,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,其收益歸入國庫,才可以達到真正的公平,不致圖利少數人。

2.透過電子郵件將MP3檔案寄給別人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?

未經授權,以網路郵件寄MP3檔案給他人,若是一對一的寄送,會構成侵害重製權,若是一對多的寄送,除了侵害重製權,還會侵害公開傳輸權。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,要依著作權法第五章負損害賠償責任,並得依第六章科以刑罰。

3.著作財產權可以區分不同國家而讓與嗎?

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,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,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。從而,在我國之著作財產權,係依我國著作權法保護,在日本之著作權,係依日本之著作權法保護,同一著作,在我國與日本各有一著作權,二者並不相同,非不可作各別的著作財產權讓與。

4.將他人文章作成PPT檔是否會侵害著作權?

A教授將B教授的文章作成POWER POINT授課,若僅是利用到B教授文章中所傳達的「觀念」,沒有用到B教授文章的「表達」部分。也就是說,A教授以自己的文字,「表達」B教授文章所要傳達的「觀念」,而沒有重述B教授文章中的文字,這是「觀念」的引用,不是「表達」的引用,並不涉及著作權法所定利用著作的議題。

5.刊登於某書籍上已50年以上電影劇照可否加以複製?

公開放映50年以上之電影劇照,已屬公共所有,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,若該劇照是刊登於某書籍上,仍可以自行拷貝使用,註明第一個出處,是尊重著作人格權,因為那是某著作自行創作的一部分,註明第二出處是一種禮貌或學術倫理,因為他不是第二出處作者自己的創作,而是他引用別人的著作。

6.絕版書要如何同意影印?

絕版書只是不再發行,或市面上已無法用一般價格買到,並不是說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一般絕版書的印製,可以先向著作權人(出版社或作者)取得授權後,再向圖書館要求影印,若著作權人自己手中有書,也可以請求由他或自己印製。在本案,存書機構本身是著作財產權人,可以決定要不要授權或影印。要印一本書的三分之一,且要印五十份,應該不是合理使用,所以學校或學生要付兩筆費用,一是屬於著作權人的授權費,二是影印的工本費,至於應該收多少錢,是市場機制,並沒有一定標準。付費影印後加註影印機構名稱,影印日期,份數(如34/50)等資料,是要日後證明是經過授權影印的,不是要當作免責使用。

7.口頭邀稿是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嗎?

若是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完成的出資聘人著作,出資人可以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作自由利用,若是第四十一條的投稿,登載的刊物就只能刊載一次,其他的利用要再獲得授權。口頭約定請對方不定期寫文章,應屬邀稿而非出資聘人,故若主張是出資聘人,一開始就應特別明說,否則,事後的解釋,應以有利於作者方向為之。一般在出資聘人的情形,都是屬於特定的專案,而不是期刊發行,若是要將邀稿當作出資聘人,一定要先言明清楚。

8.徵圖比賽的不合理規定應如何因應?

應徵者在參加競賽時,要想清楚比賽條件是否合理,若比賽條件不合理,大家都拒絕參加,主辦單位就必須放寬條件,才能吸引大家參加,獲得更多好作品的機會,這當中有一些市場機制在裡面。知名的設計者若認知此一不合理條件,不會投件,主辦單位必須重金禮聘。沒沒無名的設計者則必須掌握各種徵圖機會,展露頭角,一步步邁向知名。

9.出版社不願再版我的書該如何?

作品如同是著作人生的小孩,要將其交給出版社,必須非常謹慎,確保是交給好人家,可以獲得好的待遇。所以著作人要與出版社簽約時,要考量著作的出處。例如約定若出版社不再出書,在授權出版的情形,著作人可以通知出版社在一定期間內再版,否則可以自行出版;在讓與著作財產權的情形,作者可以用多少的對價,取回著作財產權。

10.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可適用於網路遠距教學嗎?

在認定是否符合第五十二條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合理使用時,正規學校課堂上的合理使用空間,自然要比營利的補習班來得寬廣。同樣是教學使用,學校可以作的合理使用,在補習班就不一定合理。所以,學校在課堂上播出影片的片段進行教學使用,也許還有合理使用空間,補習班是不是也能主張合理使用,就有待討論。至於補習班要將他人著作放到網路上作鎖碼遠距教學使用,恐怕合理使用空間也不大。

11.已讓出著作權的作品,我可以授權給他人嗎?

既然已將著作財產權讓給他人,自然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。不過,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以年鑑方式蒐輯既有著作出版發行,介紹創作成果並註明出處與出版發行者,是一種重製或編輯行為,縱使未獲任何人的授權,又是作銷售用,仍有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合理使用空間。

12.編製教科書使用雜誌的明星照片該得誰的同意?

教科書出版單位使用雜誌上明星的照片,可以不必經雜誌社或攝影者之同意,但應依規定付費並作通知。至於肖像權部分,如果是使用為主角等重點,而不是一般性使用,仍應經該明星同意。

13.買軟體到底買到甚麼?

一般人認為買電腦程式軟體,像買書一樣,是買到了軟體的所有權,應該可以適用第五十九條之一有關散布權之耗盡原則,再轉買給他人或送給他人使用。但軟體業者主張,他們不是像賣書一樣賣軟體光碟,他們是依第三十七條授權消費者使用軟體,光碟只是提供軟體的媒介,不是賣光碟,不發生原版光碟所有權之移轉。

六、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討會

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討會將於2006年11月22日及23日於交大新竹校區舉行,本年是研討會舉辦第十年,除了論文發表外,今年最大的特色是就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,邀集主管機關、學者、司法界、律師界及相關利益團體代表,進行深度討論。在著作權議題方面,將討論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檢討」「科技保護措施」二議題,相關論文先予分享,歡營共襄盛舉,參與討論。

七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,將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於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上旬初版發行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一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